◉◉ 協會大小事 ◉◉


新北市動保處近日接獲民眾檢舉寵物保母替病貓施打皮下輸液,經查該保母不具獸醫師資格,執行醫療行為涉及違反《獸醫師法》,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皮下輸液是將液體注入皮下組織,常見於需要長期補充水分的犬貓,通常用於慢性腎病動物、須持續追蹤治療及控制脫水的居家照顧動物。新北市動保處表示,近日接獲檢舉,有寵物保母照顧腎病貓時,依飼主要求,每2日替貓施打皮下輸液。由於皮下輸液屬醫療行為,該保母不具獸醫師資格,代為施打涉及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
動保處提醒,皮下輸液涉及寵物疾病狀況、輸液內容、用量、施打方式及後續觀察等,若寵物有定期輸液、治療需求,應由獸醫評估,並依醫囑執行後續照護,不可由未具資格的照護人員替代施打。
新皮下輸液須依寵物健康情形評估施打內容及方式,後續也必須持續觀察施打後是否出現異常反應等,若操作不當,可能將導致感染、出血或其他傷害,照護與醫療行為屬於不同專業,不宜將醫療視為一般照護工作。
此次事件顯示當前獸醫制度應重新考慮寵物居家照護問題。皮下輸液是醫療行為,許多執行細節涉及專業判斷,不贊同開放所有寵物保母代為施打。然而,部分病貓有長期補充水分需求,若每次都往返醫院,對貓及照顧者都會形成負擔,因此醫師會在評估風險後,指導飼主在家施打;而家屬若臨時不便照顧,在現行法規下,也難以委託第三者代為執行。
以此次事件為契機,相關單位未來應進一步討論既有制度該如何顧及高齡、慢性病等有長照需求的犬貓和飼主。例如現行法規中的動物醫事助理制度,允許符合資格的動物醫事助理可在獸醫診療機構或動物收容處所協助執行部分醫療行為,在《動物醫事助理認證及認證機構認可辦法》第10條附表中,肌肉 (皮下) 注射藥物即屬於動物醫事助理可在獸醫師在場支援指導下執行的業務,顯示在責任歸屬清楚的前提下,醫療行為不一定要全部交由獸醫師執行,可適當分工;未來或可仿效這樣的邏輯,將分工機制延伸至居家照護範圍。
醫療技術原本就存在風險分級,診斷、處方變動、決定輸液量及緊急狀況應對等項目,不應交由不具獸醫師資格的人處理,但針對病況穩定、有固定醫囑及長期居家照護需求的寵物,或許能進一步討論,哪些工作可交給家屬、哪些可在獸醫師指導下交給受認證專業人員執行。
部分飼主提及長期照護病貓、病犬壓力龐大,因寵物保母協助才得以緩解,甚至對願意協助的保母表達感激;另一方面,也有網友留言表示輸液本來就屬於專業醫療行為,由醫師執行較放心。現行法律下由寵物保母施打皮下輸液屬於違法行為,但飼主的感受顯示長照問題確實需要解決。
由於皮下輸液屬於侵入性行為,最終仍將之認定為醫療行為,須由獸醫師執行。針對有定期施打需求的慢性病寵物,由不具資格的飼主在家代為施打有醫療風險,然而頻繁往返醫院也可能增加寵物壓力,兩者之間的風險究竟如何拿捏?僅能依照個案,交由獸醫師各自評估。然而儘管有獸醫指導飼主自行在家施打的案例,但後續寵物若因此出現異常症狀,陷入醫療糾紛,將對難以究責,因此在現行法規下,侵入性醫療行為由獸醫師執行,還是最無爭議的作法。
此外,若獸醫佐已取得開業資格,可自行執行皮下輸液等醫療行為;動物醫事助理則依法可在獸醫師指導下執行。不過針對後者,目前也仍有疑慮,例如何種情況才算是「獸醫在場指導支援」,就曾有飼主提出質疑。未來若伴隨寵物長照需求上升,現行醫療體制不足以應付,法規將如何變化,以兼顧醫療安全、分工制度,並緩解飼主照顧壓力,都還有待討論。
交由寵物保母施打,在當前法規下則明確屬於違法行為。若保母代為執行皮下輸液後,寵物不幸發生意外,即使是飼主主動要求保母協助,保母也很難站得住腳。
台灣腎貓協會同樣表示,交由寵物保母等第三者代為執行施打並不妥。協會強調,寵物保母若未經過專業醫療訓練,本來就不應執行醫療行為。對於部分飼主反映的寵物長照壓力,協會表示,平時接觸到的腎貓飼主多是親自照護,若臨時不便照顧、需要喘息服務等,則會將病貓送至合法、專業機構;由於委託專業機構照顧的費用較高,因此飼主飼養寵物前就必須考量財務問題,例如提前規劃寵物保險等。
協會呼籲,尋找正規醫療管道也應納入飼主責任的觀念建立,將寵物視為家人,就應給予專業、合法的照護,不可交由無執照的對象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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