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延宕已久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
在12月10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排審後
今日(12月18日)行政院通過了衛福部的版本
修正草案共計修正41條、新增9條、刪除1條,四大重點包含:
一、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人數組成比例為身權小組成員1/2,並確保資訊近用及表意權,讓政策制定更符合需求,同時依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的合理調整、因歧視或騷擾造成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在生活環境盡最大可能讓所有人可用的通用設計等都入法。
二、促進自立生活及社區融合:明確規範地方政府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時,應結合各項支持服務資源,且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所需人力,得由個人助理協助。此外,服務流程納入專業團隊審查、身心障礙者陳述意見機制。
三、強化無障礙環境規劃:未來各級政府、公營事業及依財團法人法所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建置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APP),均應通過無障礙檢測,考量身心障礙者生活便利性,並明定一定規模以上之醫院、金融機構網站亦同。
在行的便利上,針對市區道路、人行道、騎樓不符合無障礙規範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分年分期改善計畫,且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發展復康巴士等其他交通服務措施。
四、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服務對象保護機制:考量部分身心障礙者自我保護能力薄弱,依違反特定情節的不同程度,限制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人員;機構違規嚴重,除罰鍰外,並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涉嚴重致死再加重罰責。
以上文字摘自衛生福利部新聞稿
圖片七&圖片八:公告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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